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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建筑修缮中国古建筑的修缮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通过对文物古建筑的修缮,能够更好的了解历代的工匠技术、重要的历史信息,对中国古建筑的研究能更好的了解中国古代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反应在建筑上的政治、经济发展状态。 对于中国古建筑的保护与修缮可追溯到梁思成先生在民国期间的实地调研,而从国家层面的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则需要追溯到1950年建国伊始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批示》、《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管理方法》和《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等文件。直到1956年国务院着手组织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并于1981年、2004年进行了第二次、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设等建设活动对文物建筑破坏严重。为保护我们的文物古建筑,1982年11月,国务院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除此之外,1984年1月的《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也明确表明了要对文物古迹进行切实保护。从此以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对文物建筑的保护越来越重视。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次修正,更加细化了文物保护相关的内容。 除了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国内各市根据本地区现状实际,分别颁布了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条文。如上海市于2014年颁布了《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 建筑自建成之日起便开启了保养修缮的路程,从宽泛的意义上讲,现今新建成的建筑都应该并入“古”建筑范围内,大众所理解的古建筑也是从新建筑随着时间逐渐形成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古建筑指的是清末民国初期之前的建筑,其建筑形式为传统的屋顶形式,采用中国传统的建筑营造手法。 中国古建筑的修缮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对古建筑的修缮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修缮的过程、技法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对于不能决断之处,也应该通过组织专家会,广泛听取意见,再进行实施。 中国古建筑的维修工程大体分为六种:保养工程、抢救工程、修缮工程、迁建工程和复原工程。我们日常工作中遇到多的是修缮工程、保养工程,至于抢救工程遇到较少,主要是现今的文物保护体系,很少会遇到文物等到快要倒塌了才提出了修缮的情况,大多在其刚出现问题便会立案组织修缮。而迁建工程则是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实施的工程,如当年三峡工程,很多文物建筑被迁建他处。最后一个的复原工程,在文物修缮人眼中,更像是造假建筑,在我看来,对于已经消亡的古建筑,通过对其遗址保护的方法比原地复原更有意义,当然从社会、文化、经济等方面看,复原工程对提升当地的文化层次、带动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等方面有着十分突出的作用。至于这六个工程,日后我们再结合实例分开叙述,本章不在赘述。 对中国古建筑的修缮不仅仅是技术上的问题,还涉及到经济、程序等方面的问题。若对某一古建筑进行修缮,首先应该制定维修方案的方法及走相关程序。第一步,应该对损毁情况进行勘察和观测,对建筑的损毁情况、建筑构造、工程做法等相关资料进行详细勘察。除了要了解建筑的整体情况,如歪闪等问题,还要掌握其围护结构的情况、建筑物附属品的情况等,在此过程中要做好照片、文字等记录,通过结合现场勘察和资料勘察,两相印证,得出初步维修意见。第二步便是设计方案的确定,根据勘察,我们可根据现状确定维修工程的定位。第三步便是确定修缮工程方案,在确定修缮工程过程中,要结合经济条件、技术条件、工具和材料等条件,切不可理想化确定修缮工程方案。最后一步便是编制设计文件,包括:工程做法说明书(修缮目的、建筑物年代等基础信息、损毁情况及修缮技术措施)、设计图纸(各个修缮工程图纸要求不同,会在后续文章会补充)、工程预算书。 在完成上述步骤之后,便可以编制工程预算。工程预算分为概算和预算。概算是依据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进行编制,是一项工程在财政上的最大控制数字。预算是一句已确定的工程设计编制,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概算的金额,预算分为设计预算和施工预算,分别于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给出。古建筑工程概预算相关内容会单独列章介绍。 编制工程预算后,即可以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管理。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用工计划、用料计划、施工经费计划;施工管理主要包含的内容有:掌握修缮原则,注意工程质量、熟读设计文件、做好施工现场布置、做好施工记录。 最后便是工程报批与验收。古建筑维修工程在工程报批过程中,由于工程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报批图纸上,在后续文章会详细记述,在此不多赘述,而工程验收,根据工程性质不同,其验收也有所不同。 保养工程:各级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日常保养工作,一般只需要管理部门的上一级验收即可,验收文件除工程小结外,还应附上财务开支报告。 抢救工程:各级保护单位中古建筑的抢救工程,一般需要报请省级文物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文件同保养工程。 修缮工程:国保单位修缮工程,不论其修缮费来源如何,都要报请国务院文化部进行验收。省、市、自治区级别文保单位古建筑修缮工程,应报请原审批部门验收,重要的应报国务院文化部验收或备案。县级文保单位,应报县文物主管部门验收,重要的要报省级文物主管部门验收或备案。验收时,须由设计和施工单位共同提供审查的文件,主要包括工程施工总结报告书、竣工图纸(平立剖大样图)、工程用款结算书(包括实用工料数目)。瓦屋面的苫背、地仗等需要在施工过程中由原审批部门及时阶段性验收。 迁建工程:程序和提供的审查文件与修缮工程基本相同,阶段验收中比修缮工程增加了基础验收。 复建工程:基本与修缮工程相同,如需重作基础或部分基础加固后,应及时进行阶段性验收。 至此,古建筑修缮工程整体过程基本介绍完成,在以后的文章中,我们会逐个介绍勘察、设计、预算等内容,其中我们将单独列章详细介绍国内外修缮理念及修缮相关原则,尤其是相关宪章和宣言,将逐一列章介绍。下一章我们将详细介绍国外修缮理念,从“威尼斯宪章”开始了解修缮理念的发展。(文末附上“威尼斯宪章”全文)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31日在威尼斯通过 发文单位: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 发文时间:1964-5-25 生效日期:1964-5-25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来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1933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I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加复杂多样,并展开了紧急研究。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为此,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 第一条 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亦适用于随时光逝去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第二条 古迹的保护与修复必须求助于对研究和保护考古遗产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第三条 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第四条 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的维护。 第五条 为社会公用之目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因此,这种使用合乎需要,但决不能改变该建筑的布局或装饰。只有在此限度内才可考虑或允许因功能改变而需做的改动。 第六条 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凡传统环境存在的地方必须予以保存,决不允许任何导致改变主体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动。 第七条 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除非出于保护古迹之需要,或因国家或国际之极为重要利益而证明有其必要,否则不得全部或局部搬迁古迹。 第八条 作为构成古迹整体一部分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唯一办法时方可进行移动。 第九条 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一旦出现臆测,必须立即予以停止。此外,即使如此,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修复之前及之后必须对古迹进行考古及历史研究。 第十条 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 第十一条 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当一座建筑物含有不同时期的重叠作品时,揭示底层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在被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微,而被显示的东西具有很高的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并且保存完好足以说明这么做的理由时才能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评估由此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以及决定毁掉什么内容不能仅仅依赖于负责此项工作的个人。 第十二条 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 第十三条 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 第十四条 古迹遗址必须成为专门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在这类地点开展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应得到上述条款所规定之原则的鼓励。 第十五条 发掘应按照科学标准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56年通过的适用于考古发掘国际原则的建议予以进行。遗址必须予以保存,并且必须采取必要措施,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此外,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促进对古迹的了解,使它得以再现而不曲解其意。然而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所用粘结材料应永远可以辨别,并应尽量少用,只须确保古迹的保护和其形状的恢复之用便可。 第十六条 一切保护、修复或发掘工作永远应有用配以插图和照片的分析及评论报告这一形式所做的准确的记录。清理、加固、重新整理与组合的每一阶段,以及工作过程中所确认的技术及形态特征均应包括在内。这一记录应存放于一公共机构的档案馆内,使研究人员都能查到。该记录应建议出版。 上一篇古建筑修缮原则下一篇我们该如何修缮古建? |
